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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法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善忠与被执行人郴州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善忠,郴州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法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谭善忠,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被执行人郴州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春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资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郴州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郴州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699.8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郴州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0699.88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