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永福与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福,李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54号原告王永福,男,1971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小华,重庆市涪陵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杰,男,1986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王永福与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永福负担。审判员 叶路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米志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