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56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守君审判员 赵天鹏陪审员 钱 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姜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