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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56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守君审判员  赵天鹏陪审员  钱 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姜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