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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广超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327号罪犯梁广超,捕前职业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容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广超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2012年2月22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罪犯梁广超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8月7日获减刑1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14日止。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梁广超在近期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奖励分21分),从2014年5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奖励分102.34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梁广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平南监狱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广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梁广超减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广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