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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4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国芹诉李冬志、天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绥中县兴华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芹,李冬志,天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绥中县兴华运输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4555号原告马国芹,女,满族。被告李冬志,男,汉族。被告天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佟以祥,职务经理。被告绥中县兴华运输车队。原告马国芹诉被告李冬志、天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绥中县兴华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马国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被告李冬志、天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绥中县兴华运输车队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芹对被告李冬志、天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绥中县兴华运输车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芹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秀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