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4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694号原告:马某,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靳某,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克成、顾强,安徽慎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庆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