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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XX与车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299号原告胡XX,男,汉族。被告车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胡XX与车XX离婚纠纷一案中,胡X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审判员  陈真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包静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