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金信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市保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芙蓉出口烟花厂、郝怡圣、林爱华申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金信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市保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芙蓉出口烟花厂,郝怡圣,林爱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财保9号申请人湖南金信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淮川办事处新文路长鑫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谢冰,董事长。被申请人浏阳市保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金沙北路彩虹城205号。法定代表人郝怡圣,董事长。被申请人浏阳市芙蓉出口烟花厂,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杨溪湖村。法定代表人郝怡圣,董事长。被申请人郝怡圣,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林爱华,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湖南金信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市保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芙蓉出口烟花厂、郝怡圣、林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湖南金信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浏阳市保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芙蓉出口烟花厂、郝怡圣、林爱华名下的价值为400113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湖南金信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以其公司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保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芙蓉出口烟花厂、郝怡圣、林爱华名下的价值为400113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可可审 判 员 陈建勇代理审判员 刘 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施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