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戴松平诉陈晓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松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波。委托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松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上诉人戴松平既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松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懿欣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审 判 员 翟从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