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宋荣财与李维洪买卖合同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财,李维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89号原告宋荣财,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李维洪,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荣财与被告李维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荣财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荣财与被告李维洪已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荣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宋荣财负担。审判员 高文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