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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宋荣财与李维洪买卖合同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财,李维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89号原告宋荣财,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李维洪,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荣财与被告李维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荣财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荣财与被告李维洪已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荣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宋荣财负担。审判员  高文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