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刑更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余菊芬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菊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866号罪犯余菊芬,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菊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七月三十日以(2003)云高刑复字第55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五年八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3482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七年十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454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九年十月十五日、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余菊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菊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余菊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菊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