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8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贵民与刘中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民,刘中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814-2号原告:李贵民。被告:刘中朝。原告李贵民诉被告刘中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贵民在收到本院补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补交,也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经收取的诉讼费25元退还原告12.5元。审 判 长  孟 斌人民陪审员  郭函丽人民陪审员  金国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