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8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伟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城县晟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伟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武城县晟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97号原告河北伟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威县枣元乡邵固村。法定代表人张伟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永泽,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武城县晟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运河路与文化东街交口。法定代表人梁洪顺,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伟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城县晟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伟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城县晟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原告河北伟创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振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