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宋殿儒与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殿儒,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62号申请人宋殿儒,男,69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申请人宋殿儒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某区某厂房一处及办公室房屋六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65万元。申请人宋殿儒以其名下位于赤峰市某区1幢1021室房屋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殿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华阔铝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赤峰市某区某厂房一处及办公室房屋六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宋殿儒以其名下提供担保的位于赤峰市某区1幢1021室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茳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