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03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袁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03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系李某甲父亲。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系李某甲母亲。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峰,周口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顺利。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袁某(以下简称李某甲等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乙、袁某及李某甲等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贾峰、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顺利、任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王某与李某甲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3月12日(正月二十二日)订亲时,王某方一行六人送给李某甲方彩礼27000元,倒酒钱2000元,购买烟、酒、副食花费2000多元。双方交往过程中,王某以性格不合为由解除婚约,后李某甲方退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现王某要求李某甲等三人退还剩余彩礼款及礼品花费未果。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约过程中送给李某甲方彩礼款27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双方婚约已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对王某要求李某甲、李某乙、袁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但王某要求全额返还彩礼款的理由不足,结合本案情况,李某甲等三人应返还王某彩礼款24300元为宜。扣除李某甲方已退还的10000元,李某甲方实际应退还王某彩礼款14300元。关于王某诉请返还购买烟、酒等副食花费,因该花费系日常用品消费,不属于彩礼款的范围,不予支持。王某诉请的倒酒钱系特定用途,属赠予行为,李某甲方不应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1、李某甲、李树望、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王某婚约彩礼款14300元。2、驳回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王某承担150元,李某甲等三人承担200元。李某甲等三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李某甲等三人的上诉理由为:1、原判决认定主体资格错误。本案系李某甲和王某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李某甲生于1993年6月29日,在与王某订亲时,已年满十八岁,原审列李某甲父母为被告实属列主体不适格,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李某乙、袁某承担返还王某婚约彩礼款和案件受理费200元,明显于法无据。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某甲和王某订亲时,王某只给了李某甲1万元彩礼和2000元的红包,根本不是2.2万元的彩礼,并且李某甲已退还了1万元彩礼,原审法院认定彩礼款为24300元错误。王某答辩称:1、彩礼款是通过媒人将27000元现金当场交给李某甲父母,李某甲不在场,因此诉讼主体资格适当。2、一审李某甲等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一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庭审期间,王红丽等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下彩礼时王某之父王顺利拿了两个装钱的红包给了女方父母,对于具体钱数证人均不知情,只是事后听袁某查钱后说两个红包一共一万元。对于王红丽等三人二审提交的的证人证言,王某认为证人出庭程序不合法,所说情况不属实,证言不应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李某甲等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收到彩礼款的具体数额,王某之父王顺利把彩礼交给了王红丽父母,因此原审法院判令李某甲等三人承担返还彩礼款14300元并无不当。对于王红丽等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07元,由王某承担254元,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承担25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克审判员 沈华秋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秋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