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2397号原告:崔某,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3年12月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交纳),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