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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聊城市建兴印刷厂与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建兴印刷厂,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行初7号原告:聊城市建兴印刷厂。原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八里庙8号。法定代表人:杨继田,厂长。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65号。法定代表人:毕黎明,代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建兴印刷厂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建兴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聊城市建兴印刷厂负担。审 判 长  李 扬审 判 员  李海林人民陪审员  杜秀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路普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