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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郭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终38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2000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5月25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6月23日转为刑事拘留,2015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责令郭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4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某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漪审判员 陶向阳审判员 赵大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史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