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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许国堂与张国洪、张庆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堂,张国洪,张庆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初字第113号原告许国堂,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新乡县。委托代理人许慧敏,女,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女。被告张国洪,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新乡县。被告张庆花,女,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新乡县。本院在审理许国堂诉被告张国洪、张庆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国堂撤回对被告张国洪、张庆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楚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