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秀苓与姜荣美、连相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苓,姜荣美,连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苓。委托代理人何宝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荣美。委托代理人徐东田,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相勇。上诉人张秀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重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秀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秀苓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张秀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李 腾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