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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秀苓与姜荣美、连相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苓,姜荣美,连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苓。委托代理人何宝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荣美。委托代理人徐东田,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相勇。上诉人张秀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重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秀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秀苓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张秀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李 腾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