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6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孙淑芬与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芬,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578号申请执行人孙淑芬。被执行人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勤丰村。投资人汤会林。申请执行人孙淑芬与被执行人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工资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135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孙淑芬支付工资50000元。因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淑芬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执行费为650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崔海明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名下位于七都镇隐读路南侧(隐读村X组)幢号为1、2、3号三幢工业用房产、七都镇隐读村X组幢号为1、2、3号的三幢非住宅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并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待处置完毕后,本案统一参与分配。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孙淑芬确认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孙淑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名下房产本院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统一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苏州振丰电线电缆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孙淑芬亦确认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1350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沈 平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