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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占坤与重庆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占坤,重庆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39号申请人王占坤,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空路148号瑞丰花苑14幢1-2号。法定代表人:胡照忠。申请人王占坤与被申请人重庆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2016年1月29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函,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80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垫江县镇路号幢(商业楼)负2-1-6号房屋、负2-1-7号房屋、负2-1-8号房屋、负1-1-6号房屋、负1-1-7号房屋、负1-1-24号房屋、负1-1-25号房屋、负1-2-13号房屋、负1-2-14号房屋,负1-1-12号房屋、负1-1-13号房屋、负1-1-14号房屋、负1-1-15号房屋、负1-1-29号房屋、负1-1-30号房屋、负1-1-31号房屋、负1-1-32号房屋、负1-2-5号房屋、负1-2-6号房屋、负1-2-11号房屋、负1-2-12号房屋,担保人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其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垫江县镇路号幢(商业楼)负2-1-6号房屋、负2-1-7号房屋、负2-1-8号房屋、负1-1-6号房屋、负1-1-7号房屋、负1-1-24号房屋、负1-1-25号房屋、负1-2-13号房屋、负1-2-14号房屋负1-1-12号房屋、负1-1-13号房屋、负1-1-14号房屋、负1-1-15号房屋、负1-1-29号房屋、负1-1-30号房屋、负1-1-31号房屋、负1-1-32号房屋、负1-2-5号房屋、负1-2-6号房屋、负1-2-11号房屋、负1-2-12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