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董木布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木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076号罪犯董木布,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木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以(2004)渝高法刑终字第3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八年三月十一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3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年三月二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高法刑执字7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董木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木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木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木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