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法执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迎军诉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迎军,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1573号申请执行人黄迎军,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伟,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黄迎军与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3)宁民初字第03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迎军案款人民币60500元,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执字第015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黄正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志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征斌代理审判员  欧彬武代理审判员  喻荣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