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刑初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周永平、郑明武、周某甲、周某乙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平,郑明武,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2刑初第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永平,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安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明武,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大安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大安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乙,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汉族,文盲,现住大安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字(2015)第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平、郑明武、周某甲、周某乙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永平、郑明武、周某甲、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在大安市农业机械化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建设过程中,被告人郑明武找到被告人周永平帮忙串联太山镇居民顶名购买农机具,被告人周永平找到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每人替他人套购两台M7**-A拖拉机,共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04,000.00元。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永平、郑明武、周某甲、周某乙供述,证人周某丙、赵某某证言,书证等。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永平、郑明武、周某甲、周某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其中,被告人周永平、郑明武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计人民币104,00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计人民币52,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被告人周永平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郑明武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某乙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在大安市农业机械化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建设过程中,被告人郑明武找到被告人周永平帮忙串联太山镇居民顶名购买农机具,被告人周永平找到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每人替他人套购两台M7**-A拖拉机,共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104,000.00元。其中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各参与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各52,0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被追缴。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永平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明武接到他人电话让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自行来到公安机关;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大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补贴农机具种类、标准、重点、对象、操作程序等。(3)户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4)经销企业供货表、人机合照、发票、担保监管责任书、介绍信。证明被告人套购农机具所用的相关手续。(二)证人证言。(1)证人周某丙证实,周永平购买一辆是484型号的农机具,一辆是554型号的农机具,一辆在我家附近的民意村放着呢,这辆车坏了,一直没修;另一辆在黑龙江省肇源县古城村放着呢。这两辆车今年在黑龙江省干活了,干完活就放在那里了。这两辆农机具开到黑龙江省得有两年左右了。这两辆车是我向周永平租的,每年农忙的时候,我就雇佣一个司机开一辆,我自己开一辆,在黑龙江省干活。我租周永平的这两辆农机具,去年干活的钱我给周永平了,给过几次我就记不清了,一共给了他2万余元,今年干活的钱我还没有给周永平呢。(2)证人赵某某证实,周永平是我舅。好几年前郑明武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买着农机具,我说买不着。他说用我在大赉乡的直补就能买到。我说:“不行,我现在还欠信用社贷款呢”。郑明武让我找周永平,他家是农村的,有直补,买那种车便宜不少钱。然后我就给周永平打电话说:“郑明武要买翻地的车,得要个三、四台,问他能不能买着”。周永平当时问了能不能给啥好处?我说:“郑明武不能让你白整。”然后我就把周永平的手机号给郑明武了,之后的事就是他们联系了,我就不知道了。(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周永平供述,2013年,我听我们村书记说现在购买农用四轮车有国家补贴,2013年1月份,我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去报的名,4月份的时候,有人通知我让我去大安市农机局办理相关手续,我就去了大安北一家姓肖的卖农机的那看车,我就相中一台5**拖拉机和一台4**拖拉机,5月份的时候,卖农机的经销商给我打电话,让我拿钱去提车,我提完车以后,农机校的人来经销商这给我落的籍,办完手续我直接就把车开到黑龙江省肇源县向前村小庙屯,给我侄子(周某丙)了。在买车之前,我侄子就跟我说了,让我买车,然后开到黑龙江这边有很多人租车,这样能赚点钱,然后我就买了。554拖拉机租给了我侄子的小舅子的连襟了,484拖拉机我侄子自己开着出去打工。554拖拉机一年给我1.5万元,租期3年;484拖拉机第一年给了我1万元,第二年那个车总坏,给了我6,000.00元,租金每年的年底给我。这两台车我各享受国家补贴1万余元。另供述,2013年5月份左右,我外甥赵某某的朋友郑明武和我说他在江湾包了400来垧地,种地要使农机具,城里人买没有国家补贴,让我帮着在农村找人顶名买几台车,事成了能给我点钱。我说:“那我给你看看吧”。后来我找我们屯子的周某乙、周某甲,用他俩的名帮郑明武、徐海峰买过四台东方红牌704型大型农机具。开始时郑明武找我,后来的事都是徐海峰和我办的,这四台车到底是谁买的我不知道。我知道买那种大型农机具国家有补贴,但是一家最多买两台,使用两年后才可以转卖,也只有本地的农村户口的人才能享有这些补贴,郑明武和徐海峰都是街里的。我跟周某乙和周某甲说也不能让他俩白帮忙,周某乙和周某甲就答应了。后来我找到周某乙、周某甲到农机局办的手续。提车那天,徐海峰领人开走的。周某乙、周某甲每人帮郑明武、徐海峰买了两台7**拖拉机。买完车之后,徐海峰给我们仨每人2,000.00元。(2)被告人郑明武供述,我和赵某某是朋友关系。好几年前我通过朋友认识的徐海峰。徐海峰跟我说的,说他有个亲戚想买台5**拖拉机种地使,问我有没有认识农村有直补的人,买能便宜,还说不能白给帮忙,能给点好处,买的台数越多给的好处就越多。我说帮他问问。然后我跟赵某某说,我有朋友要帮他亲戚买554拖拉机,想找农村有直补的人顶名买,不能让人家白帮忙,能给点好处,我问赵某某看能帮忙整出几台。赵某某就说我给你问问,然后你自己去联系吧。他联系的他老舅,他老舅答应了,赵某某把他老舅的电话号给我了,我直接跟他老舅联系的。他老舅姓周,我跟老周说我有个朋友想买554拖拉机,想让他帮忙找几个有农村直补的人顶名买,不能白帮忙,买一台都能给点好处。老周说看看吧,让我等电话。过了几天,老周给我打电话,跟我说他找了几个人了,能整出几台,得等几天。我就给徐海峰打电话说让他等信,这边我帮他联系上人了。又过了几天老周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去农机监理站那等着,当时老周领着一个人去的,那人我不认识,在农机那办了手续,我记得是办了三台的手续,办完手续票子也没给我,他们拿手续走了,说是去卖四轮车那去,我没去我就回家了。我回去跟徐海峰联系,跟他说人家那边手续都办完了,让他来买车,徐海峰把他亲属电话号给我了,让我跟他亲属联系,一直没联系上,再打徐海峰电话也联系不上,一直拖了半个多月,这期间老周也一个劲儿催我,我说我也联系不上,等着吧。后来徐海峰主动找我了,他和他亲属一起来的,我又给联系的老周,我们在大安北那边姓肖的卖农机的地方碰的面,老周早就把买农机的手续扔给这个卖农机的人了。徐海峰还问老周票子扔这干啥啊?徐海峰他们想在这买农机,卖农机的老板姓肖的男的说票子过期了,只有一台没过期。徐海峰认识他,开始说要把票子拿走去南边山湾儿那边卖农机的买去,说他亲属在那边都交完20万元定金了,姓肖的老板说在哪买还不一样?让徐海峰在他这买,徐海峰没同意,就拿了那张没过期的票子和我们几个一起去的山湾儿那卖农机的。在那我呆了一会,徐海峰提了一台5**拖拉机,然后我着忙有事就走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购买农机的钱是一个叫小伟的付的,他交定钱20万元的事我知道,在徐海峰找我让我联系帮买农机车的时候,我跟他说别我找了人,你们再不买,别骗人家,就这么的他和他亲属领我去山湾这家卖农机的那,小伟当我面交给卖农机的人20万现金的定钱。老周一共给帮忙找几个人顶名我不知道,他没和我说。事后徐海峰给我打电话了,说让我去,给我俩个钱,也没说多少,我说不要了,让他把老周整好就行了。徐海峰找我让我帮农村有直补的人买车时,他跟我说农村户口的人,有直补的人就行,有直补的人买车便宜。徐海峰当时没有跟我说要我找的人是得能享受国家农机补贴的人,就是让我联系农村有直补的,还得是不欠什么税钱、贷款啥的人。我不知道什么样的人能享有国家农机补贴,城市户口的人不能享受国家农机补贴,外来的人我就不知道了。老周他们事后得没得到什么好处了,我就不知道了。(3)被告人周某甲供述,我投案。2013年开春的时候,周永平找我说有外地的亲属找他了,买农机具享受不到国家补贴,所以到大安来找人顶名购买农机具,他还说他也替别人顶名买了二台,之后他又找我和周某乙分别顶名买二台,一共给别人顶名买六台农机具,我就答应他了。后来周永平找我去大安市农机局办理报名手续,当时我签了字,后来我又跟着他去了大安市老农机校院里,照了一张相,照完相我就走了,农用四轮车怎么处理我就不知道了。事后,周永平给我2,000.00元的好处费。我记得型号好像是704型的拖拉机,我当时也没注意。我顶名购买的农机具,花多少钱我不清楚,国家补助多少钱我也不知道。(4)被告人周某乙供述,我投案。两年前,我们屯子周永平找我说,让我顶名买两台农机具,说是754拖拉机,买一台车给我1,000.00元,我知道国家有补贴,周永平也是帮一个男的买,我不认识,买完之后那男的给了我2,000.00元。我就带身份证后来签了几个字,还在卖农机具那照了个相,再就没什么手续了。我们屯子周某甲和我一起去的,他也是周永平找的帮顶名的,周某甲也得了2,000.00元。当时我们一共提了六台车,周永平用自己名买了两台。买这种农机具,一台国家补贴多少我也不知道。这二台车在周永平家我没看见过,但是我在黑龙江那边看见过那二台车,周永平也在那,我问他:“干啥呢”?他说:“他车在那干活呢”。我估计那二台车里有他股份。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周永平、郑明武、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永平、郑明武、周某甲、周某乙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永平、郑明武、周某甲、周某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其中,被告人周永平、郑明武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计人民币104,00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计人民币52,000.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永平、郑明武均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当地司法机关同意接受四被告人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永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被告人郑明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被告人周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被告人周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