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保堂、苗井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堂,苗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00310号被执行人李保堂,农民。被执行人苗井全,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保堂与被执行人苗井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涉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苗井全96876元。申请执行人李保堂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2015年12月28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武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