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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祝正权等申请执行祝天建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正权,张大英,祝天建,祝天刚,祝天敏,祝天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8执39号申请人祝正权。申请人张大英。被执行人祝天建。被执行人祝天刚。被执行人祝天敏。被执行人祝天慧。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祝正权、张大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祝天建等赡养纠纷一案,2016年2月1日,申请人祝正权、张大英以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中,无被执行人祝天建承担实际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经查,祝正权、张大英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8执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毅审判员 李云宏审判员 陈章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成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