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国银、陈修珍诉被告朱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银,陈修珍,朱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61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徐国银。原告陈修珍。被告朱永华。原告徐国银、陈修珍诉被告朱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伍华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永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国银、陈修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永华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银、陈修珍撤回对被告朱永华的起诉。审判员 郭 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