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冯某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丁,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丁,曾用名冯某甲。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甲。系被害人刘某之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乙,学生。系被害人刘某之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丙,学生。系被害人刘某之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5)高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冯某丁有期徒刑一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冯某丁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冯某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丁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经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丁撤回上诉。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中栋审 判 员 邓秋英代理审判员 幺海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耿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