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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23号原告谢某。被告李某,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保安村,身份证号:132201198803280414。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夏贵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岳东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