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正荣、冯晓岚等与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恩施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荣,冯晓岚,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恩施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恩施市供电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822号原告杨正荣,女,生于1961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居民,现住恩施。原告冯晓岚,女,生于1983年9月2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叶挺路特66号。法定代表人韩娇。被告恩施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叶挺路特66号。法定代表人吴律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恩施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4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荣、冯晓岚诉被告恩施州新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恩施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恩施市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荣、冯晓岚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荣、冯晓岚以错列被告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荣、冯晓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交纳256元,由原告杨正荣、冯晓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