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69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德清县欣纬织造厂与杭州惠博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欣纬织造厂,杭州惠博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6932-1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欣纬织造厂,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高桥夏家村。法定代表人:胡纬仙,厂长。被执行人杭州惠博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南栅口村。法定代表人:景掌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欣纬织造厂与被执行人杭州惠博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杭州惠博箱包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欣纬织造厂金额50492.0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531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惠博箱包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69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欣纬织造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惠博箱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