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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洪兵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20号罪犯李洪兵,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以(2010)岱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李洪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抢夺罪判处李洪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李洪兵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被告人李洪兵、刘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737元,两被告人互付连带赔偿责任。2011年1月19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以(2014)泰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李洪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靠拢政府;认真参加三项学习,并取得较好成绩;劳动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圆满完成了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截止到2015年10月份,该犯现有考核分88.4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洪兵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