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凤艳与徐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艳,许福,张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艳,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许福,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占云,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29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玉龙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