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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高青金格迈商贸有限公司与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金格迈商贸有限公司,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2民初1号原告:高青金格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芦湖商城与民主街交叉路口向西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梁建芳,董事长。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常家镇人民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毕研艇,董事长。原告高青金格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青金格迈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建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青金格迈商贸有限公司诉称:我方自2012年9月为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供应化工原料。2015年11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累计拖欠我方化工原料款21038.00元。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偿还化工原料款21038.00元及经济损失9000.00元。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原告高青金格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购买聚合氯化铝及化验器材。2015年11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公司货款21038.00元。该款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公司至今没有支付。因此,原告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公司提供询证函及原告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记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2012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购买聚合氯化铝及化验器材,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公司依约购买使用原告公司提供的商品,未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21038.00元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被告公司依法理应向原告公司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公司请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21038.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5年11月25日,被告公司对购买原告公司的聚合氯化铝及化验器材进行结算货款,即负有支付原告公司货款21038.00元的义务。被告公司逾期支付价款的行为违背即时付款的诚信原则,也与交易惯例相悖,构成违约。应当依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年贷款利率4.35%基础上上浮30%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经济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青金格迈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1038.00元;二、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青金格迈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1月26日至本判决第一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计算方式为以未履行的金钱债务为基数,按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30%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保全费320.00元,由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领取缴费通知书),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