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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俞松国与张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松国,张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239号原告:俞松国。被告:张晓敏。原告俞松国与被告张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俞松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原告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关于免交的相关规定,不予收取。审 判 长  黄传飞人民陪审员  何志奇人民陪审员  费继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