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俞松国与张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松国,张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239号原告:俞松国。被告:张晓敏。原告俞松国与被告张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俞松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原告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关于免交的相关规定,不予收取。审 判 长 黄传飞人民陪审员 何志奇人民陪审员 费继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