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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马素芬与李海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素芬,李海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8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马素芬。被执行人:李海荧。本院在执行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00461号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马素芬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应于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00461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