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钟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打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台玉刑初字第97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撤回上诉。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刑初字第9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文敏代理审判员 张媛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梁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