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前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409号原告杨某,男,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兰某,女,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杨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云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羿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