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刘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特2号申请人解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人解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所驾驶的陕GQU9**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解某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解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某某驾驶的陕GQU9**号小型面包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解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小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