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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珠海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朝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朝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755号原告:珠海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杨雄。被告:何朝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居民身份号码:×××3090。委托代理人:胡发林,阆中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珠海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公司”)诉被告何朝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祎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雄及被告何朝勇的委托代理人胡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15年7月10日进场,工期20个晴天,但至今还没有完工,期间双方商议后继续施工,但在2015年8月31日原告付了30000元工程款后,被告再也联系不上,施工场地没人施工,造成原告其他项目工程无法施工,因被告不出现,其工人找原告要工资。按照合同约定此工程未完工,被告借故中途停工,擅自退场,原告已经前后两次向被告支付共计50000元工程款,原告可责令被告退场,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守约方对违约方享有继续追偿的权利,由于被告未按时完工,造成原告酒店不能按期开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房租费每月30万元、人工费5万元、其他工程项目误工费10万元以及酒店不能开业损失30万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已经在起诉后清场,故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决被告人违约,并赔偿原告违约金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原告嘉瑞公司对其诉称提交的证据如下:1、外墙涂料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收据;3、电话、信息记录4张;4、相片3张。被告何朝勇辩称:被告于2015年7月11日带领工人进入原告酒店正式施工,于2015年8月20日前完工,时间为39天,根据合同约定工期为连续20个晴天,事实上被告在施工中遇到下雨天15天,受雨天影响,7月份正常施工只有5天,8月9日至19日又是连续下雨天,但被告仍然在8月20日前做到了完工。恰恰是由于原告的完全违约行为,到导致被告不能拆除施工架子以及对零星点的涂料进行修复完善,具体为:一、原告改变原合同设计,增加合同外项目工程量,例如将酒店正面和右侧面的一楼部位原为玻璃打掉后改为涂料墙,整个酒店后墙的1、2、3层楼,都从楼房中向外墙打开一个约1.5米×1.5米的大洞口,将所有楼层的垃圾从该洞口向外墙地面扔排,垃圾约有1-2楼高,且长期堆放;二、被告在外墙及外墙架子上施工时,其他班组经常在酒店5-6楼从窗口向外墙扔抛垃圾。三、整个酒店四面装挂空调,钻开的孔洞泥浆水流出严重污染涂料的墙面;二楼外墙线条被扔摔出的垃圾损坏应修补后才能进行涂料施工;按照合同及增加和修改设计的实际完成工作面积为2543.2平米,但原告蛮横地只按合同中的1824平米结算。综上所述,被告是否逾期违约,不能把下雨天气计算在内,同时还应把原告改变设计而增加工作量以及由于从楼层上的房内长期排放垃圾及外墙长期堆放垃圾和修复损坏的线条、空调所需工时计核进去,因为这些都须经过修复后才能进行涂料装修的。对于被告施工结算,原告应当按照实际完成量进行支付。出现上述事实及纠纷,原告应承担完全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对其辩称提交的证据如下:1、外墙头涂料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珠海市气象资料查询服务查询情况;3、珠海嘉瑞时尚酒店外墙漆工程总平方。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原告嘉瑞公司(甲方)与被告何朝勇(乙方)签订《外墙涂料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4、承包价格:①外墙涂料使用立邦漆涂,材料防水,外墙补缝,包工包料:35元/㎡*1824㎡=63840元;②清洗一楼石台:5元/㎡*244.5㎡=1222.5元;③脚手架,包工包料:14元/㎡,脚手架合计为人民币5万元整,甲方已支付乙方人民币2万元整;④乙方负责原酒店所有外墙与招牌拆卸工作,拆卸费为人民币1500元整,拆卸后原招牌与其他物资全部归业主方。5、工程总价:依照图纸计算工程实际面积确定总价,总价金额为:¥126562.5,大写为: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伍佰陆拾贰元伍角整。已预付脚手架费用人民币2万元整。6、工期:连续20个晴天日(依据天气下小雨包含在20个晴天内,大雨除外),2015年7月10日进场施工,若乙方超过工期未完成本项工程,除支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超一天罚款1000元,以此类推,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里面扣除。7、质量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验收,乙方承诺工程项目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优良等级。第二条:工程款结算方式本工程竣后,7日内付总价款的50%,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在审计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总价款的45%,验收期为6个月,……余结算款5%做质保金贰年后无息一次性付清……另酒店外墙涂料装修工程的质保期为捌年。……第十条违约责任……2、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协商原则,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除了本合同已经约定的处罚及违约金之外,守约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5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对违约方享有继续追偿的权利。3、……3-2、乙方未能按工期完成任务,每延误一天甲方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1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双方确认除进场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外,原告还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被告主张于2015年8月20日完工,原告则认为被告实际在原告起诉后才又进行了部分工作,直到10月份左右才将外墙涂料工程做完,但双方并未进行交接、验收。被告认可其所称完工时的工程状态正如原告提交的三张照片所示,但认为造成此种状态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改变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以及原告不清理从施工楼房楼上抛排出的堆放在外墙角的垃圾导致无法施工。被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造价鉴定申请,申请对外墙油漆工程实际施工面积进行鉴定,后于2016年1月18日撤回造价鉴定申请。2015年12月29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嘉瑞酒店施工现场,对外墙油漆工程的实际施工面积进行测量。经现场测量,原、被告双方确认外墙油漆的实际施工面积为2523.2平方米。双方均认可合同实际工程总价为承包合同第一条第5项约定的126562.5元。原告主张承包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分项承包价格相加后总计116562.5元,而第一条第5项约定的工程总价为126562.5元,比第4项约定的工程总价多10000元,原因是开始原告是打算按照第4项约定的价格发包,但被告去现场测量后说如果要全包的话总价要加10000元才愿意做,原告遂在合同第5项总价中将承包价格改为126562.5元。被告认可签订合同时,去现场测量过油漆工程的面积不止第4项约定的1824平方米,故要求总价多加10000元。被告还抗辩施工过程中遇到下雨天,应在施工时间中予以扣除。为此,原告提交了珠海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出具的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日雨量记录显示,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珠海无雨的日期为7月11日至7月14日、7月19日、7月28日、8月1日至8月8日、8月12日、8月18日、8月20日至8月27日;下小雨的日期为7月10日、7月15日、7月18日、7月20日、7月22日、7月26日至7月27日、7月30日至7月31日、8月9日至8月10日、8月13日、8月16日至8月17日、8月19日、8月30日至8月31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日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过资质等级的;……”,被告作为个人,不具有建筑装修工程的承包资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外墙涂料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亦不生效,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因被告逾期完工造成其产生房租费、人工费、误工费、酒店不能开业的损失共计750000元,但是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珠海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双方关于工程款结算的问题,因被告何朝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如有纠纷双方可另案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珠海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150元,由原告珠海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 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谢国宏赖彩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