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三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化冬红与周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冬红,周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三初字第152号原告:化冬红,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周青,女,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长春路棕榈园小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冬红与被告周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化冬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化冬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化冬红已预交),退还原告化冬红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化冬红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