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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彭某、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彭某,彭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008号原告常某某,女,194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宇,长沙市天心区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彭某、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永进人民陪审员  毛爱珍人民陪审员  何一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