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5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厦门市同安新飞职业介绍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同安新飞职业介绍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5060号原告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林建省,局长。被告厦门市同安新飞职业介绍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负责人谢宝贝。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被告厦门市同安新飞职业介绍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元,撤诉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厦门市同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林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洪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