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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石晓伦与付鹏、张霞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晓伦,付鹏,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财保12号申请人石晓伦,女、汉族,195X年X月X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付鹏,男,汉族,198X年X月X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张霞,女,汉族,198X年X月X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人石晓伦与被申请人付鹏、张霞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晓伦于2016年2月1日以为被申请人偿还借款X万元为由,现向被申请人追偿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轮候保全被申请人付鹏、张霞位于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X号X栋X层X号(产权预告登记证号:X)框架住宅X平方米中价值X万元的部分。并提供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鸿基景苑X层X号(房权证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X号)住宅用房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晓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付鹏、张霞位于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X号X栋X层X号(产权预告登记证号:X)住宅一套;二、查封申请人石晓伦提供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鸿基景苑X层X号(房权证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X号)住宅用房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保全费X元。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道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汤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