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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执民字第15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叶岳平与王其然、王建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55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岳平与被执行人王其然、王建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瑞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276幢4单元507室、被执行人王其然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119幢2单元201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被执行人王其然已向申请人履行了20万元,余款双方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青执民字第15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