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华泰财保诉赵景超、贾桂兰、中国人保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赵景超,贾桂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田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小芳,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景超,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被告:贾桂兰,女,1945年1月5日,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李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赵景超、贾桂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2元,免于收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秦颖卓代理审判员 王 猛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