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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长子县国土资源局诉山西煤层气集输有限公司非诉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子县国土资源局,山西煤层气集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4**行审13号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子县丹朱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刘征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旭明,长子县国土资源局鲍店中心所副所长。被申请人山西煤层气集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鲍店镇西万户村。法定代表人谭晋隆,职务经理。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长子国土罚决字(2015)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罚决字(2015)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罚决字(2015)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山西煤层气集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素玲代理审判员  王武生代理审判员  温路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