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4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675号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江某某,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栾 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美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