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02刑更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文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2刑更448号罪犯赵文成,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1年4月27日入狱。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6日作出(2001)鹤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文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3日作出(2001)豫刑一复字第01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刑期自2001年3月13日起。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5月3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豫法刑执字第3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刑执字第9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以(2008)汴刑执字第811号刑事裁定减去1年;2011年5月28日经本院以(2011)汴刑执字第936号刑事裁定减去九个月;2013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3)汴刑执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减去一年八个月。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文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文成于1998年5月至1999年4月,分别窜至淇县、安阳县等地,盗拆各种型号变压器18台,其中正在使用的17台,价值85196元,造成5千余亩小麦受损,减产33.5万公斤,一家企业不能正常生产。尚未使用的变压器一台,价值9360元。被告人赵文成有自首情节,系累犯,未执行罚金。罪犯赵文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且提请减刑前的最后一次以及减刑间隔期间二分之一以上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或者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文成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文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来源:百度“”